党政要闻

解读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新变化


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90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人社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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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总理说,“发达国家的做法,他们的水平评价基本没有由行政部门认定的,普遍是由市场和社会认定的。”
    会议决定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2、2020年7月10号人社部文件
《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的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3、国务院规定的四不准
(1)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不得擅自发证;
(2)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证; 以上单位发证名称必须纳入国家职业资格清单。
(4)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企业发证必须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营业执照。
 
二、劳动法修改
1、旧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新版条款(2018年12月)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又可称之为职业资格证书,它要求应当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这里,对发证单位有一个严格的限定,即是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教育公司、培训公司、大中小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院、人事人才网、培训中心等。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布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版)》
    第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1+X证书如何适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新变化
    招募培训评价组织,并不能改变其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这些培训评价组织仍不属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只有人社部门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部改制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限公司,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评价组织、第三方职业资格认证机构,才能应运而生。